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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
京地税地〔2007〕101号
国务院颁布了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〉的决定》(国务院第483号令),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,并重新公布了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》。
我市2007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待北京市人民政府对《北京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〉办法》修改后实施。2007年4月份征期暂停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,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在2007年10月份征期合并征收。
2007年3月21日
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通过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
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〉的决定》
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2月31日签署第483号国务院令,公布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〉的决定》,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。主要修改内容是:1.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。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,即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1.5元至30元,中等城市为1.2元至24元,小城市为0.9元至18元,县城、建制镇、工矿区为0.6元至12元;2.扩大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应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。
地方税管理处
2007年1月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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